棉蘭地方法院判處一名大學生兩年六個月監禁,罪名是利用社交媒體推廣線上賭博網站。
來自冷卡特縣的20歲學生因達·西斯卡·薩裡(Indah Siska Sari)因違反2024年《電子資訊和交易法》第45(3)條被判有罪。法院還判處其5000萬印尼盾(約合3100美元)罰款,若仍未繳納罰款,還將被判處兩個月監禁。
主審法官維拉·耶蒂·馬格達萊納(Vera Yetti Magdalena)指出,被告的行為破壞了政府打擊賭博犯罪的行動。然而,法庭承認,被告表現出悔意且無犯罪前科,可作為減刑因素。
該案始於2024年10月,當時有人公開投訴一名女子在Instagram上發布賭博內容。警方追蹤到這些帖子,發現她位於東棉蘭的一家咖啡館,並在那裡逮捕了薩裡。警方對她的手機和社交媒體賬戶進行了審查,證實她曾利用該平台為一個名為“Hopeng”的賭博網站做廣告。
據檢方稱,薩裡從2024年8月至10月初一直在推廣該網站,每15天可獲得30萬印尼盾的收入。她的總收入為85萬印尼盾,她聲稱這筆錢已用於支付大學相關費用。
檢察官維娜莫尼卡最初尋求判處三年監禁和 1500 萬印尼盾罰款,但由於被告的合作和提前認罪,法庭選擇減刑。
薩裡和棉蘭地區檢察官辦公室都有一周的時間對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