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媒報道,國管委於2025年正式出台了針對未獲許可情況下設立VPN以及從事網路賭博的行為進行判刑以及罰款的網路安全法。
該法規定不管是在國內,還是在根據現行法律登記的船舶或飛機上,不管是在國家網路空間或與國家網路空間相連的任何其它網路空間實施的犯罪,還是旅外緬甸公民實施的犯罪,都必須受本法管轄。
網路安全法規定,為了實現本法的目標,聯邦政府須成立網路安全中央委員會,任命一名副總統任主席,聯邦部長任副主席,成員包括相關部門聯邦部長以及相關聯邦級組織主席。
中央委員會為了讓國家擁有良好安全的國家網路空間,需制定網路安全政策和戰略計劃,或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國家網路空間內公眾互聯重要資訊的基礎設施的資訊儲存,按規定批准成立國家數字實驗室和數字實驗室。
為制定發布網路金融服務相關所需的政策、規章制度、命令、指令等,須向相關部門或組織提供指導。
網路安全法中的罪名和處罰則為,非國家公務員負責管理和維護重要資訊基礎設施的責任人,如未遵守網路安全法第17條(A)款或(B)款,可判處最低1個月,最高6個月監禁,處以100萬至不超過1000萬緬幣的罰款,或並罰。
無照開展網路安全服務業務,將處以最低1個月,最高6個月的監禁,處以100萬至不超過1000萬緬幣的罰款,或並罰外,與案件相關的證物等也將被沒收補充入國家財政。
罪犯如果是公司或組織,除處以不低於1000萬緬幣的罰款外,與案件相關的證物也將被沒收補充入國家財政。
在緬甸國內擁有10萬及以上用戶的數字平台服務商,如未經註冊而運營,將被處於不低於1億緬幣的罰款,與案件相關的證物也將沒收補充入國家財政。
如果實施任何形式的網路濫用行為,將被判處最低1年,最高3年監禁,最低罰款500萬緬幣,最高2000萬緬幣,或並罰。
如不誠實的使用網路資源盜取或破壞他人的網路金融財產,或指使他人實施,除將被判處最低2年,最高7年監禁外,還可罰款。
未經部門批准便設立VPN或提供VPN服務將判處最低1個月,最高6個月監禁,罰款100萬至不超過1000萬緬幣,或並罰外,相關證物也將沒收補充入國家財政。如為公司或組織,除判處不低於1000萬緬幣的罰款外,相關證物也將沒收補充入國家財政。
未經許可成立網路賭博系統,將被判處最低6個月,最高1年監禁,罰款500萬至不超過2000萬緬幣,或並罰外,與案件相關的證物也將沒收補充入國家財政。如為公司或組織,除將判處不低於2000萬緬幣罰款外,與案件相關證物,也將沒收補充入國家財政。
不適合公眾觀看的資訊,如通過電子技術發布、分發、發送、複製或出售,將被判處最低1個月,最高6個月監禁,處以最低100萬緬幣,最高1000萬緬幣罰款或並罰。
網路安全法規定,企圖、共謀、慫恿、協助違反本法犯罪,將依照本法規定判刑。